焦点热讯:监管银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应担责 合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月1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开征求《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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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监管银行分支机构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鼓励一个项目开设一个监管账户,原则上一个项目不超过5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根据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达到诚信企业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其监管银行以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替换一定比例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监管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并建立应急监管账户,实行监管资金封闭管理,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和保交付相关资金支出,监管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监管项目完成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取消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凭监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注消监管账户手续。


监管项目控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其他商品住房项目存在建设资金风险的,在监管项目完成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其控股公司应优先将监管项目剩余监管资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其他风险商品房项目保交楼工程建设。


此外, 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本级监管部门进行对账,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执法检查工作。监管银行未及时将预售资金录入监管系统、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未及时支付的,监管部门可按照协议约定,暂停该银行新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业务,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监管银行未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